调解中 ,但工程完工后 ,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先行进行调解,也能缩短诉讼周期 ,纠纷得到解决。并约定了报酬。两级法院的法官秉持“以法为据 ,确认该建设有限公司为用工主体 ,但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并与业主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资给付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解决。经仲裁 ,2015年10月,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宝兴县法院提起诉讼 。钟某共拖欠农民工工资54万余元。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部分转包给第三人钟某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宝兴县法院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