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以掩饰、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以非法收购珍贵 、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非法猎捕 、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加工食品出售等),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扰乱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