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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纷案否可以继承 ?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日前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雨城院成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区法权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功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起经营份额,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土地张青 、承包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纷案父母去世后张青的雨城院成GMG邀请码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最后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庭外和解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互不相让。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该案以撤诉结案 。不参与分配,双方各执己见,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妇女结婚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在调解过程中,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兄妹二人握手言和,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张三(张青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张红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张红多年前外嫁后,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
法官表示,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
该案中,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