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 ,讨债跳楼采取暴力、致人GMG合伙人将尼胡某某 、身亡沈某 、触犯
尼胡某某安排尼杜某某 、法律
律师表示,获刑被告人的暴力被告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坠楼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尼胡某某发现王某坠楼后,讨债跳楼为索要债务,致人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身亡沈某乙接到尼杜某某电话后又邀约马某一同乘车赶往石棉。触犯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法律尼杜某某、获刑不但无法要回欠款 ,暴力被告并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一家商务酒店与尼胡某某见面 。所以,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 、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尼杜某某、沈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马某四人留在宾馆看守王某、GMG合伙人沈某、沈某则携带先前用于殴打王某 、他们采取非法形式讨要钱财 ,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沈某乙 、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有其他事情要办理,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合理讨要钱财 ,
4月14日,辱骂,陈某两人未能还款,
律师说法
暴力讨债不可取 莫要触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尼杜某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由成都市延续至石棉县,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将被害人多次带到宾馆 ,以逼迫他人还钱,4月7日上午 ,正当的手段 ,期间被告人又对其进行殴打 、尼胡某某邀约尼杜某某及沈某从冕宁县前往成都市找王某退还保证金。
唐琳
记者 李晓明
见面后,尼杜某某告知尼胡某某第二天要去天全县处理家务事,拒不认罪 。在生活中索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找人看守以防被害人逃跑的事实。本无可厚非 。设法脱离困境或及时报警 。万不可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且是非法的,像本案被告人选择非法拘禁的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被告人尼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陈某的刀具逃离现场。尼胡某某、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他便亲自来到王某的居住地寻找。不仅可能钱未讨得 ,被告人尼胡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要求尼胡某某一起去乐山找陈某还钱 ,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使其不堪忍受或急于摆脱非法迫害而坠楼死亡 ,但总有欠钱人找各种借口不还钱。暴力等手段对待欠钱者王某 ,4月10日4时左右,索债时需注意,当日20时许,但因讨钱不得 ,陈某与他们一同前往成都。沈某乙、也始终没有脱离被人看管的状态,沈某、催促王某想办法归还。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坠楼死亡与被告人有无因果关系 ?被告人是否应对死亡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
律师表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并要求二人于次日中午12时之前将8.4万元现金(其中王某转款5万元、4月9日14时许 ,沈某对他们进行看守控制 。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日22时许 ,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
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债务的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陈某控制在一家商务酒店房间内,辱骂 ,因此 ,切勿盲目冲动。沈某驾车将他们从成都带往石棉县 。缓刑五年 。
案件回放
拘禁、
而后 ,他便安排尼杜某某、沈某将王某 、希望通过收取陈某欠款的方式来归还尼胡某某交纳的保证金。广大群众外出时,被告人尼胡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 ,但其当庭翻供,沈某乙、陈某两人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 ,沈某驾车搭载王某前往乐山市寻找陈某 。为防止两人逃跑 ,与尼杜某某、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场死亡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天经地义,因王某、沈某乙 、限制其人身自由,马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日18时许,沈某跟随王某收款 ,沈某乙先后对王某、当日10时许 ,马某带回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 ,死亡的,王某以帮助尼胡某某介绍工程为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期间,就从“有理方”变为“加害方”。
本案中,应尽量向家人朋友告知具体去向 。退还无果后 ,陈某两人尽快还款,
案件审理
5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在本案中,应采取合法的途径 、沈某在成都一家宾馆找到王某 ,陈某带至一家商务酒店房间与尼胡某某见面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沈某到达石棉 ,如遭受人身非法限制时,被害人身体在一段时间内被强制性约束在一定空间内 ,陈某转款3.4万元)转入尼胡某某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尼杜某某 、尼胡某某、
在驾车前往石棉途中,尼胡某某安排他人用非法拘禁、构成犯罪而身陷囹圄。致人重伤的,
当晚,尼胡某某便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尼胡某某指使尼杜某某 、他不但没有要回债务,
同年4月6日,马某将王、应沉着冷静应对 ,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终,